粤环穗审〔2024〕114号
******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申请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23年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关于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2023〕1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4年8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关于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2024〕9号)批复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技术审查意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中的251-001-08、251-005-08、900-199-08、900-200-08、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4-08、900-216-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20-08、900-249-08,仅限液体)共计100000吨/年”,经营有效期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控措施。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前需取得我厅许可批复。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滤渣、废活性炭、废含油储桶、含油污泥、废催化剂等废物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等规定,建立实时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并按时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印发